搭伙虽好 帐要细分 财产不清小心丢了房子赔了媳妇

2013-09-04 人气:363 喜欢7

搭伙虽好 帐要细分 财产不清小心丢了房子赔了媳妇


  现在老年人因再婚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,为避免矛盾的发生,有的老人干脆不去办理结婚证,只是在一起搭伙过日子,可各种问题还是层出不穷。
  2006年,大连市的孟大爷与老伴闹矛盾,双方多次到法院起诉离婚。在这期间,孟大爷和一名黄姓女子一见如故,两个人很快住到一起。同居后,俩人相中了一套二手房,孟大爷想买下这套房子,以便自己离婚后与黄女士一起生活。此时黄女士说,“用我的名字买吧,否则你离婚后,这套房子还有你前妻一半,还得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登记手续。”起初孟大爷并不同意,但细一琢磨,觉得黄女士的话也有些道理,就同意了。
  2007年10月,孟大爷与老伴办理了离婚手续,所住房子归老伴所有;从银行账单显示,2006年4月,孟大爷曾从银行取走30万元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归孟大爷所有。就这样,孟大爷跟黄女士一起住在他们2006年购买的房子中生活,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
  2011年春节过后,孟大爷与黄女士发生口角,导致黄女士不想再与孟大爷一起生活了,便离家出走。令孟大爷没想到的是,2012年1月,黄女士到法院起诉,要求孟大爷腾退侵占自己的房子。
  明明是自己出钱买的房子,凭什么让我搬走?孟大爷咨询律师后得知,房证是黄女士的名字,黄女士起诉他腾退,他必输官司。孟大爷这才回过味来,便把黄女士起诉到大连市某区人民法院,认为黄女士属于不当得利,请求法院判决黄女士返还购房款30万元。
  在审理过程中,黄女士认可孟大爷出资30万元,但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是有感情的,孟大爷在自己购买房子时出资,属于赠与,故不同意返还。
 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,孟大爷在黄女士购买房子时支付购房款,双方未有明确约定,黄女士主张赠与关系没有足够合理的依据。孟大爷在与黄女士同居期间出资购房,主要希望能与黄女士一起共同生活,现双方感情破裂,孟大爷与黄女士共同生活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,黄女士无偿获得孟大爷的购房款无合法依据,已构成不当得利。判决黄女士返还孟大爷的购房款。
  一审判决后,黄女士不服,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,双方诉争房屋在2007年4月份就登记在黄女士名下,孟大爷没有立即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黄女士返还,直到2012年双方分手后才主张,应当认定购房时孟大爷主动出资,系对黄女士的赠与,黄女士基于赠与关系取得购房款,不构成不当得利,最终,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了孟大爷的起诉。
  如今,孟大爷仍然住在以黄女士的名字购买的房子里,他说,我都快70多岁了,退休金才一千多元,我一辈子就这么点积蓄,以黄女士的名字买了房子,如果让自己腾退这套房子,自己上哪儿去住呀?黄女士虽然打赢了官司,却要不回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子。
  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,我认为这样的纠纷完全可以避免,只要老年人再婚前对自己的财产做一个合理及合法的安排,就可以防止双方间出现不必要的矛盾。如果老年人不办理结婚登记,一定要有一个书面约定,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的说明,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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