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决 公交车上摔倒的7旬老人获赔

2013-09-13 人气:406 喜欢17

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决 公交车上摔倒的7旬老人获赔


   时隔一年后,张大娘的伤势仍未彻底痊愈。回忆起去年9月5日受伤时的情景,老人心有余悸。她说,当天上午自己乘公交车从甘井子区的住处去市内购物。当时车上人挺多,老人个子比较矮,够不到扶手,只好抓住车上的座位靠背。“车辆行驶到中途时,公交车突然一个急刹车,我直接被晃倒在地。”老人说,自己当时疼得几乎失去了知觉,站不起身来。随后她被送往医院救治。检查后医生发现,老人的腰椎压缩性骨折,必须住院治疗。


  事发后,公交公司赶到医院垫付了3万多元的医药费。此外因为乘客在车内受伤,不属于交警的处理职权范围,故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,双方谁是谁非,一时难成定论。


  为躲出租车,公交车急刹车


  对于张大娘的伤情,某公交公司称,当时车上乘客有近50人,除了张大娘外,没有一个摔伤的。这事故的原因主要是张大娘年龄大了,车上没座位,张大娘没有抓紧车内扶手所致。公交公司认为,张大娘应该也承担事故部分责任。


  感到委屈的还有司机王师傅。他说,自己开车时非常谨慎。“出事那天正好有辆出租车在我前面突然变道,我如果不紧急做出刹车处置,可能酿成更大的事故,后果不堪设想。”但王师傅没想到,这一个急刹车,导致了张大娘的受伤。“如果老人有座位就不会出事。”王师傅说,凡是老年人上车,自己都会多次播放“乘客朋友们,车上有需要照顾的乘客,请让个座位,谢谢!”等提示广播,但有的老年人好强,即使有人让座也不坐;个别乘客对老人视而不见。对此自己也很无奈。


  司机王师傅称,根据公司规定,发生车内晃客事故,司机承担40%的赔偿责任。“这次意外事故也让我损失惨重。”他无奈地表示。


  老人获赔8万余元


  由于对赔偿问题争议不下,张大娘伤愈后将公交公司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,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。


  记者从甘区法院了解到,在审理过程中,法院委托辽宁学苑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张大娘的伤情进行了鉴定,结论为十级伤残。近日,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张大娘的全部赔偿责任,共计8万余元。


  律师认为,这起案件中,张大娘与某公交公司形成的是道路交通运输合同关系,根据《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“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。”因此,在此次事故中,乘客张大娘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,而司机是职务行为,不承担赔偿责任,故法院判决某公交公司承担张大娘的全部赔偿责任是正确的。


分享到: